一、
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对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赔偿责任。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9.不可抗力在一定情况下也为免责事由。
二、
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找法网提醒,侵权人身权的需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财产损失。
三、
特殊侵权行为特点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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